檢送「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」,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
一、依據中央機關(構)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附則第1點辦理。
二、基於照顧員工精神,為維護同仁身心健康,本府溯自114年1月1日起,將年滿40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非編制人員(即雇工、臨時雇工與暫僱人員)增列為健康檢查補助對象。
(新北市政府114.04.08新北府人給字第1140666265號函)
二、基於照顧員工精神,為維護同仁身心健康,本府溯自114年1月1日起,將年滿40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非編制人員(即雇工、臨時雇工與暫僱人員)增列為健康檢查補助對象。
(新北市政府114.04.08新北府人給字第1140666265號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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